外国企业按美国税法的分类

美国个人或公司从事海外业务可能涉及美国产品的生产,从事海外服务业,出口美国生产的产品,或者是建立一个或多个国外销售网。建立什么样的国外企业是国际税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及其成员的纳税有重要影响。

可以选择分类的企业

按税法IRC 7701的规定:某些特定企业“本身”被定义为“公司”,不能选择其他企业类型。那些没有被明确列为公司的企业允许选择其分类。

默认的企业分类

税法为符合条件的非美国企业提供了默认的分类规则。纳税人及其税务顾问通常认为,类似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合伙人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将被默认为合作有限责任公司(partnership),如果合伙人只有一个,则企业实体将被忽视(disregarded entity)。但非美国企业的默认分类规则并非如此,默认分类的关键是企业成员的债务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这取决于企业成立所在地或国家的法规和企业建立时章程。按美国税法非美国企业的默认分类规则为:

  • 如果企业所有成员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公司(corporation),
  • 如果企业有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并且至少一个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合作股份有限公司(partnership),
  • 如果企业只有一个成员,并且这个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忽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

忽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

如果一个外国企业被视为忽视实体,美国业主必须在其国外的收入、扣除及信贷都将包括在成员的税务申报中。即使是根据美国法律是忽视实体,外国法适用的外国税收依然在实体层面上。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拥有该忽视实体的资产的成员被认为是法律上有义务缴纳涉外税。如果成员是美国个人或C类公司,其外国税可以抵免美国联邦税。

合作股份有限公司(partnership)

如果外国企业都被视为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纳税人必须在他们的税表中按比例份额申报外国企业的收入,扣除及信贷。如果外国企业有亏损,美国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损失以减少美国的税务负担。

外国公司(Corporation)

按照美国税法,外国公司被视为独立于美国母公司或股东的单独实体。美国税务局不能向外国公司的非源于美国的收入征税。但是,当外国公司的利润遣返到美国母公司或以股息的形式支付给股东时,美国纳税人将为这部分收入纳税。同样,美国纳税人不能利用外国公司的损失减少美国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