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

我们注意到,美国政府对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和不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按完全不同的征税,因此,区分这两种收入十分重要。一般而言,下列情形非美国税务居民被视为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

  • 从事个人服务活动;
  • 拥有并管理从事服务、生产或销售产品的非公司制企业;
  • 在美国从事商业的合伙公司或LLC的业主。

如果非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其收入被视为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不包括某些特定投资收入)。另外,下列收入可视为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

  • 出售在美不动产的收益或损失;
  • 在美不动产的出租收入(只有纳税人适当地选择)。

非美国税务居民和公司的所得税

与美国税务居民不同,美国政府对非美国税务居民和公司只征收来自美国本土的所得收入税。这部分收入包括:

  • 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
  • 与在美国的生意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

不考虑与有关国家的税务协议,部分直接与在美国的生意有关的收入可能免除所得税,可以扣除相关必要的费用;最后所得净收入将按与美国税务居民和公司一样的递进制税率征税。对于合伙公司的非美国税务居民合伙人,合伙公司将对合伙人的有关收入按35%的税率扣税。

对于与在美国的生意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其中包括非银行利息和公司红利),美国政府按30%税率对其总收入征税(没有任何减免)。付款人将这部分税款直接从付款中扣除并移交给美国国税局。